第1条(目的)
本协议是使用(株)Superior Holdings运营的店(以下称之为“网店“)提供的网络相关服务(以下称之为“服务”)时,规定网店和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及责任事项为目的。
第2条(定义)
"网店"是(株)Superior Holdings 为了给使用者提供财物或劳务,而使用情报通讯设备,能够使财物或劳务进行交易而设定的网络营业厅及品牌相关内容的页面,也当做网店运营的商家的意义来使用
“使用者”是指连接”网店“,按照此协议接受服务的会员和非会员。
“会员”是指给“网店”提供个人信息登陆会员的人,可以持续接受”网店“的情报,使用服务的人。
“非会员“是指没有加入会员,使用”网店“提供的服务的人。
第3条(条款明示和说明及改订)
"网店"要将明示此协议和商号及代表人姓名、营业场所所在地、商业登记号码等内容,能够让使用者容易认知。但是,协议内容可以设置为仅在使用者连接画面方可看到。
“网店“要在使用者同意此协议前,要将协议所规定的内容中的取消交易、发货责任、退款条件等重要内容用另外的页面提供,让使用者简单理解,并得到使用者的确认。
“网店”可在不违反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的范围内,改订本协议。
“网店”如果要改订此协议时,要明示适用日期及改订理由,并将现有协议一同在“网店”初始页面,在适用7天前开始到适用前1天截止进行公告。但是,如果是改订成对使用者不利的情况,最少要留至少30天以上的延缓期来公告。这种情况,“网店”要将改订前内容和改订后内容明确比较,让使用者简单易懂。
“网店”改订此协议时,没有另外规定的话,从改订协议当天开始对所有使用者一概适用。但是,不影响改订协议前已经产生的权利义务。而且已经签署协议的使用者把希望适用改订前的协议条款的意向在第3项规定的改订协议公告期间内通知“网店”的话,适用改订前的协议条款。
此协议中没有规定的事项及此协议的解释遵从电子交易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协议的规定等相关法律、公正交易委员会规定的电子交易等消费者保障指南及相关法令或商业惯例。
第4条(服务提供及更改)
① “网店”施行如下业务。
1. 提供财物或劳务的情报及购买契约的签署
2. 签署购买契约的财物和劳务的运送
3. 提供品牌相关内容和服务
4. 其他"网店"规定的业务
② "网店"在财物或劳务销售完毕或者因技术性配置更改等情况,可以对将来签署的契约要提供的财物或劳务内容进行替换。
③ "网店"与使用者签署并要提供的服务内容因财物或劳务销售完毕或者技术性配置更改而替换的情况,需要立即将理由用能够通知的联系方式提供给使用者。
④ 前项的情况,“网店”应赔偿给使用者造成的损失。
但是,如果证明“网店”并非故意或者没有过失的情况,则不需要赔偿。
第5条(服务的中断)
“网店”发生电脑等情报通信设施的维护、替换及故障、通信中断等原因,可以暂时停止提供服务。
因更改事业项目、放弃事业、公司间的合并等理由无法提供服务时,“网店”要按照第8条规定的方法给使用者通知,并按照当初“网店”提示的条件补偿给消费者。
第6条(加入会员)
使用者以"网店"规定的加入格式填写会员情报后,并表态同意此协议,既能加入会员。
会员在第1项的登记事项如有更改,要立即用邮箱或其他方法告知“网店”更改事项。
第7条(注销会员及丧失资格等)
会员任何时候都能向"网店"提出注销请求,"网店"会立即进行注销。
会员属于下面原因的话,“网店”可以限制或停止会员资格。
1. 申请加入时填写了虚假内容
2. 没有支付使用"网店"购买的财物或劳务的费用、其他使用"网店"相关会员需承担的债务
3. 妨碍他人使用“网店”或盗用其情报等威胁电子交易秩序
4. 做了“网店”协议禁止的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8条(向会员的通知)
"网店"向会员进行通知的时候,可使用会员事先和"网店"约定的指定联系方法。
第9条(申请购买)
①"网店"使用者在“网店”以如下或与其类似的方法申请购买,使用者购买申请时,“网店”需把如下各内容简单明了的提供。如果是会员的话,第2号到第4号可以排除。
1. 搜索及选择财物
2. 名、姓、地址、电话号码、邮箱地址(或移动电话号码)等内容的输入
3. 协议内容、取消认购权利受限的服务、运费、安装费等费用负担和相关内容的确认
4. 同意此协议,确认上述3.号事项或拒绝表态(是,鼠标点击)
5. 财物等的购买申请及对此相关确认或对“网店”的确认同意
6. 选择付款方法
第10条(契约的成立)
① “网店”对如第9条的购买申请,如果符合下面内容,可以不进行应允。
1. 申请内容里存在虚伪、记载遗漏、记录错误
2. 对其他购买申请的应允,判断后有着明显的"网店"技术上的障碍
② "网店"的应允以第12条第1项的收信确认通知形态抵达使用者的时间,将其看作契约成立。
"网店"的应允的表态要包含使用者购买申请的确认及能否出售、购买申请的更正取消等相关情报。
第11条(支付方法)
在“网店”购买的财物或劳务的费用支付方法,仅接受信用卡支付。
第12条(收信确认通知、购买申请变更及取消)
"网店"在使用者有购买申请的时候,会对使用者收信确认通知。
收到收信确认通知的使用者如果有表态不一致的话,可以在收到收信确认通知后立即要求变更购买申请及取消,在"网店"发货前,如果有使用者的要求,不能耽误立即处理该要求。
但是,如果是已经付款了的话,就遵从第15条取消认购相关规定。
第13条(财物等的供给)
① "网店"和使用者间对财物等的供给时期,如没有另外约定,需在使用者认购当天开始10天内要将财物等进行下单制作、包装等运送措施。
但是,"网店"如果收取了该财物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费用的话,需在收到费用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措施。
此时"网店"要进行措施让使用者能够确认财物的供给顺序及进行状态等内容。
② “网店”要明示使用者购买的财物的运送方式、各运送方式的运费承担者、各运送方式的运送时间等内容。
第14条(返还)
“网店”要在使用者申请购买的财物或者劳务销售完毕等理由无法提供的时候,要立即将理由通知给使用者,如果事先收取财物或劳务的费用了的话,需在收取费用后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返还或返还所必要的措施。
第15条(取消认购等)
① 和“网店”签署购买财物或劳务相关契约的使用者,可以在财物或劳务运送完毕日开始10天内进行认购的取消。
② 使用者收到财物或劳务后,属于下面第1号的情况下无法进行退货及交换。
1. 因使用者的责任导致财物等的消失或损坏的情况(但是,为了确认财物或劳务损坏包装的情况是可以取消认购。)
2. 因使用者使用或一部分消耗导致财物或劳务的价值显著降低的情况
3. 因时间的经过导致财物或劳务的价值显著降低很难再出售的情况
4. 能够复制为相同性能的财物或劳务,其原版财物或劳务的包装损坏的情况
③ 第2项第2号至第4号,如果"网店"把不能取消认购的事实,没有明示在使用者能够容易确认的地方或进行使用商品的提供等措施的话,不限制使用者的取消认购。
第16条(取消认购等效果)
① "网店"如果收到使用者返还的财物或劳务的话,需在3个工作日内将已经收取的财物或劳务的费用返还。此时,“网店”如对使用者的财物或劳务的费用返还进行推迟,对推迟期间要以公正交易委员会规定告示的推迟利率算定并支付。
② "网店"返还上述费用时,如果使用者用信用卡或电子货币支付的话,要立即使提供该支付方式的公司停止或取消费用的请求。
③ 因使用者的单纯变心等使用者的归责理由取消认购时,对收到的财物或劳务的返还费用需使用者承担。 "网店"不对使用者因取消认购要求违约金或损失赔偿。
④ 使用者承担了收到财物或劳务的运费的话,"网店"需简单易懂的显示取消认购时该费用由谁承担。
第17条(个人信息保护)
① "网店"收集使用者情报时,收集如下情报。
如下内容为必填事项,其他事项为选填事项。
- 名、姓、地址、电话号码、ID、密码、性别、出生年月日
② "网店"收集可以识别个人的个人信息时,必须要得到该使用者的同意。
③ 提供的个人信息除了该使用者同意的目的外不得使用或提供给第三方,对此责任全部由"网店"承担。但是,以下情况除外。
1. 因运送业务上的理由,给运送公司提供所需的最低限度的使用者情报(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的情况
2. 为了进行统计或市场调查,以无法识别个人的形态的方式提供的情况
3. 为了交易的计算付款所需的情况
4. 为了防止盗用,确认本人时所需的情况
5. 因法律规定及国家机关以合法的手续要求公开情报的情况
第18条("网店"的义务)
"网店"不会进行法令及此协议禁止的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会按照此协议规定的内容为持续、稳定的提供财物或劳务尽全力。
"网店"要让使用者安全的使用网络服务,需具备能够保护个人信息(包含信用情报)的保安系统。
"网店"对于商品及劳务如进行「显示·广告的公正化相关法律」第3条少量不当的显示·广告行为导致使用者受到损失的话,得承担此赔偿责任。
"网店"不得给使用者发送其不愿意的盈利目的的广告性邮件。
第19条(会员对ID及密码义务)
除了第17条的情况外,ID和密码的管理责任归会员。
第20条(使用者的义务)
使用者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1. 申请或更改时登陆虚假内容
2. 盗用他人情报
3. 更改"网店"上传的情报
4. "网店"规定以外的情报(电脑软件等)的传送或上传
5. 在网店公开或上传猥亵或暴力性的信息·视频·音频等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信息
第21条(连接"网店"和被连接"网店"间的关系)
连接"网店"是对被连接"网店"以独自提供的财物或劳务和使用者进行的交易不做保障责任的意思,连接"网店"的初始画面或者连接时的弹出画面明示的情况下,不对此交易进行保障责任。
第22条(著作权的归属及使用限制)
① "网店"撰写的制作物的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归属于(株)Superior Holdings。
② 使用者在使用"网店"获得的情报中对于"网店"知识产权归属情报未经"网店"的事先同意,不得用于复制、上传、出版、发布、播送等盈利目的或让第三方使用。
③ "网店"按照协议使用归属于使用者的著作权的话,要通知给该使用者。
④ 会员在使用公司提供的购买服务而撰写的各种告示物的著作权归撰写的会员本人,该告示物的侵害著作权相关的民事及刑事责任都由会员本人承担。
第23条(解决纷争)
"网店"对使用者提出的正当的意见或不满进行反映,要为补偿其损失,设置、运营客服中心。
第24条(国际发货特约条款)
① 全球发货是时每单可购买30KG,如果实测重量超过30KG的话,会按照购买者意愿部分发货,但如果7天以上联系不到购买者的话,将会自动取消。
② 国外海关拒绝、地址不明、收取人拒收等理由的返还归购买者的责任,对此进行的国内/国际运费要由购买者承担。而且返还商品最多在物流中心保管30天,30天内联系不到购买者的话,商品将会废弃。海关通关时被没收、废弃的话,无法再发货及退款。
③ 在使用全球发货服务时,会按照发货国家产生关税、发货国家附加的税金等其他费用由收取人承担。
第25条(裁判权及准据法)
① "网店"和使用者间产生的电子商务纷争相关诉讼依照起诉当时的使用者地址为准,如果没有地址的话,以居所管辖地方法院专属管辖进行。
但是,诉讼当时的使用者地址或者居所不明确或者是国外居留者的话,按照民事诉讼法到管辖法院起诉。
② "网店"和使用者间发生的电子商务诉讼适用韩国法律。
本协议从2013年 03月 29日起生效。